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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政策发布 关于印发《江苏省“交运贷”财政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部署,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鼓励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对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的支持力度,推动全省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交运贷”财政贴息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交运贷”财政贴息实施方案

 

附件

 

江苏省“交运贷”财政贴息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部署,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鼓励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对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的支持力度,推动全省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免申即享、总额控制、严防风险”的原则,对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重点领域中长期贷款(以下称“交运贷”)给予财政贴息。

二、主要内容

(一)合作银行

有合作意向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交《江苏省“交运贷”财政贴息合作银行承诺书》(见附件)后即成为参与“交运贷”财政贴息工作的合作银行。

(二)贴息对象 

贴息对象为使用“交运贷”的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贷款项目在江苏省域内实施;

    2.企业经营稳定,财务管理规范,产权清晰,有良好纳税记录;

3.诚信守法,近三年内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贴息范围

对合作银行在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发放的“交运贷”所产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财政贴息。“交运贷”须为项目贷款,贷款合同签订日期和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期限内。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项目具体范围如下:

1.交通运输工具。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以及公交车动力电池、营运客车、新能源营运货车、城市轨道交通营运电客车、营运冷藏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和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购置;内河营运船舶和海运船舶购置;商用无人车、船、机购置;标准托盘、箱式货斗、周转箱(筐)、集装箱等单元化物流载具购置。

2.转运接驳设备。门机、岸桥、装船机和龙门吊等港口装卸老旧设备更新;港口、铁路物流中心自动化装卸转运设备购置,包括自动化门机、自动化场桥、无人货车等;新能源叉车、正面吊等港口作业机械、新能源港内车辆和港用拖轮购置;机场与机场、货站与机场之间航空货运驳运设备装备购置;无人仓以及仓库内无人装卸技术设备购置;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管线及附属设施更新;交通运输信息化系统建设及设备购置。

3.转运接驳设施。沿海港口、内河码头、内陆物流枢纽布局的储运设施建设,包括堆场、仓库和筒仓等;铁水联运、江海联运、水水联运转运设施建设,包括封闭式皮带廊道、自动闸口等。

(四)贴息标准 

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省给予1.5个百分点的贴息,获得中央财政实施的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可以叠加享受。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单位多个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按项目贷款额分别测算贴息金额,单个单位年度省级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贴息金额计算方式为:贴息金额=单笔放款实际付息对应的本金金额×1.5%×(贴息时间段的实际付息天数/365)。贴息时间段为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五)贴息方式 

按照“免申即享、直接减免”的原则,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在签订“交运贷”合同时,明确贷款单位在贷款期内享受省财政贴息1.5个百分点的政策,贷款单位直接按照贴息后的利率进行付息。对于2024年1月1日后、本实施方案发布前已发放的贷款,合作银行应按要求与贷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明确采取直接减免的贴息方式,并在省财政预拨贴息资金下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在该期间应享受的贴息资金拨付贷款单位。

(六)总额控制

2024年“交运贷”贴息贷款总规模不超过100亿元,先贷先得,额度用完即止,以放款日期为准(放款后3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备案的,以实际备案日期为准),贴息贷款剩余额度在江苏省“交运贷”财政贴息专版(以下简称“交运贷”专版)首页实时显示,额度达到上限后不再接受新增的银行放款登记备案。同一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获得的各级财政贴息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贷款利息支付总额。享受省财政其他贴息政策支持的贷款不得重复享受本贴息政策。如后期发现存在重复融资、重复贴息情况的,贷款单位应退回贴息。

(七)联动支持

与中央财政实施的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衔接,对国家和省支持方向重合部分,可共同予以支持。鼓励设区市统筹推进辖区内“交运贷”贴息工作,做好筛选把关和审核。

三、操作流程

(一)确定合作银行

1.提交承诺。有合作意向的银行由省级一级分行(含法人银行总行)负责,将盖章后的《江苏省“交运贷”财政贴息合作银行承诺书》(一式三份)于2024年8月15日前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承诺书提交情况,汇总形成合作银行名单,并在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https://www.jssjrfw.com/)(以下简称省金融服务平台)中的“交运贷”专版发布。

同一家银行在省内有多个一级分行的,经省内其他一级分行委托,明确一个一级分行牵头负责做好材料提交、系统管理、信息联络等工作;农村商业银行统一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牵头申请。

2.平台注册。参与“交运贷”的合作银行,应在省金融服务平台完成注册及产品权限配置,并在“交运贷”专版中及时发布“交运贷”产品。合作银行应明确专人做好“交运贷”专版系统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在内部系统专设江苏省“交运贷”产品标识,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建立手工台账。

(二)实施项目储备清单管理

1.项目登记。符合“交运贷”贴息范围和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进入“江苏交通云”APP的“交运贷”专栏,按要求进行项目登记并提出项目贷款需求。

2.设区市审核。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本地区项目材料,对拟进入清单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把关,重点审查申请单位和项目范围是否符合要求。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后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3.形成项目清单。省交通运输厅对项目内容、实施期限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全省“交运贷”项目储备清单,并将清单导入“交运贷”专版,向合作银行推送。储备项目清单原则上每两个月滚动更新一次。

4.信息共享。合作银行通过“交运贷”专版实现银企对接,为企业提供贷款服务。“交运贷”专版信息与项目储备清单信息实时共享。

(三)优化贴息流程

1.登记备案。进入清单的项目贷款实际放款后,合作银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交运贷”专版中登记贷款发放信息,上传贷款合同、放款借据等材料。合作银行在贷款约定的结息日实际收取利息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交运贷”专版中登记贷款付息情况,上传相关付息凭证。贷款提前还款、发生逾期或正常结清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交运贷”专版中完成还款备案。合作银行应确保登记备案信息完整准确。

对采取银团贷款的项目,由代理行统一汇总各参贷行授信及放款信息,牵头做好业务备案、贴息清算等工作,各参贷行不再重复提交信息备案和贴息清算函。

2.资金清算。省财政厅按季将当年度贴息资金预拨至合作银行。次年1月31日前,合作银行将上年度实际贴息情况汇总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并附贷款合同、放款借据、付息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进行清算。

对银团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统一拨付至代理行账户,由代理行根据各参贷行的承贷份额,于5个工作日内分配并拨付至各参贷行指定账户。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合作银行协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将“交运贷”财政贴息政策落实到位。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和合作银行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公开贴息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等,引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好“交运贷”财政贴息政策。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设区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梳理有贷款需求、符合条件的单位,加强对项目清单的审核,并积极做好与银行沟通对接。各合作银行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坚持自愿,压实审贷责任,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开展“交运贷”审批,加快审批流程和资金投放,并强化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及时分解下达贴息资金。获得“交运贷”财政贴息的单位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和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将贷款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事后审核和抽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管,确保“交运贷”财政贴息政策精准落地。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严禁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一旦发现,将追回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合作银行要加强银行贷款发放情况跟踪,按年度向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提交贴息资金的支出情况。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对“交运贷”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适时完善政策内容,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委金融办将“交运贷”投放成果纳入银行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效能评价体系。

 

附件: 江苏省“交运贷”财政贴息合作银行承诺书

  

 

 

江苏省“交运贷”财政贴息

合作银行承诺书

 

 

**银行二〇二四年**月

 

 

 

根据《江苏省“交运贷”财政贴息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行积极响应各项工作要求,自愿参与“交运贷”财政贴息工作,加大金融资本对我省营运车船等设备更新工作的支持力度。承诺如下:

第一条 我行对在江苏省范围内实施的交通运输设备更新和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重点领域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在系统内将其标注为“交运贷”。

第二条 “交运贷”利率不高于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与企业签订合同时,要求企业同步签订信用承诺,避免出现项目信息造假、套取骗取贴息资金等问题。

第三条 “交运贷”按照《实施方案》载明的项目类型、贴息对象和项目认定标准发放贷款。

第四条 我行具备系统和制度支撑,能够通过行内畅通的多级沟通渠道,确保完成“交运贷”财政贴息工作(下称“贴息工作”)各项任务。安排一名专职人员          (部门            ,手机           ,邮箱           ),专职人员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保持不变。如有人员岗位变动,将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书面说明,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第五条 坚持企业自愿,落实审贷责任,按市场化原则对项目贷款申请严格把关,做好贴息资金核定工作。

1.我行下属机构放款后,根据本次放款金额初步测算需贴息金额,将贷款合同及贴息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当地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我行进行审核。

2.我行结合贷款贴息政策规定,按照贷款合同、利息凭证、发票等佐证材料,按规定时限汇总测算贴息金额,并加盖我行公章,将相关合同和证明材料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第六条 严格按照要求筛选把关,避免关键信息填报错误,确保材料真实、数据准确。

第七条 加强借款企业贷后跟踪管理,对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相应担保等进行日常监督,防止贷款资金违规使用。

第八条 对于借款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贷款、挪用贷款资金,或不配合银行贷后管理,不按要求提供真实财务报表、隐瞒企业经营情况变动以及借款合同约定等其他行为的,我行将根据合同规定及相关工作规范,要求借款企业提前归还贷款并退回取得的省贴息资金,并保留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收到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实行专账管理,跟踪监督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于次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贴息资金支用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送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

第十条 自觉接受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及审计厅等部门监督检查。推进贴息工作存在明显疏漏时,同意取消次年合作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接受处理。

 

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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